国际航运经典案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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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航运经典案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不知条款效力认定以及货不对单时举证责任的安排裁判理由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大江公司和港中旅公司存在以涉案提单为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大江公司作为合法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港中旅公司履行在高栏港交付货物的义务。依据我们我国关于进境货物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自香港至高栏港的运输,需要承运人向海关进行船舶舱单申报,而收货人在拟提取进境货物时,也需要向海关申报提交据以收货的相关单证。依据涉案货物运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22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该法其次十四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方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承运人应在船舶入境前向海关申报舱单电子数据,而在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或受托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承运人申报船舶舱单与收货人入关申报虽在货物交付环节存在亲密关联,但在性质上仍分属不同责任主体分别担当的法定义务。而舱单申报属于承运人在运输环节必需履行的义务。即便发觉货不对单,除非承运人能举证证明收货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货物的实际状况,此时不宜为收货人设定供应货不对单货物的中文品名的先履行义务进而在收货人不履行前述义务时给予承运人中止运输的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港中旅公司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货物为我们我国明令禁止入境的货物的情形下,依据海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
3、款以及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港中旅公司虽可就托运人错误或虚假申报产生的合理损失向托运人索赔,但仍需担当将涉案货物连续运输至商定目的港的义务。因涉案货物已最终在越南胡志明市与其他货物被销毁处理,标的物已无法特定化,港中旅公司负有的运输及交付义务已属客观履行不能。大江公司要求港中旅公司在高栏港交付涉案货物,已无事实基础,不能支持。本案争议转化为涉案运输合同项下港中旅公司是否需要向大江公司担当交货不能的违约赔偿责任。依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大江公司有权要求港中旅公司担当涉案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的规定,大江公司
4、应对涉案货物价值为2511 278.445美元担当举证责任。从查明事实看,涉案货物为废渣(Waste Sand ),并非涉案提单载明的铜锭(COPPER INGOT )o大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港中旅公司在承运涉案货物时明知或应知其为废渣而仍在提单正面作货物据称为铜锭的虚假批注时,港中旅公司只需按视为灭失的涉案货物的实际价值担当赔偿责任,无需按提单载明的铜锭担当赔偿责任。大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废渣的价值等同于其主见的铜锭价值2 511 278.445美元,也未举证涉案货物的实际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大江公司应担当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诉讼
5、恳求不应予以支持。即使大江公司利益受损,也宜通过融资合同或贸易合同向其合同相对方主见权利,前述损失不宜由涉案运输合同项下对货物实际状况并不知情且签发了不知条款的承运人港中旅公司担当。大江公司主见的律师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大江公司的诉讼恳求。大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大江公司合法持有港中旅公司签发的提单,依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港中旅公司与大江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涉案指示提单确定。依据涉案指示提单的记载,港中旅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涉案货物从美国纽约运至中国珠海高栏港,并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义务,港中旅公司未将涉案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交付给
6、大江公司,违反了其作为承运人所负有的运输及交付义务,构成违约。由于涉案货物已被销毁,港中旅公司已无法向大江公司返还涉案货物,因此,港中旅公司应赔偿大江公司相应的货物损失。涉案货物记载为铜锭,并记载涉案货物由托运人装载、计数并封箱。在此情形下,如无相应证据证明,应认定港中旅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货物装运时不知晓集装箱内实际装载的货物。当有证据证明实际装载的货物与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不符,涉案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对港中旅公司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港中旅公司应按实际装载的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而非按提单记载的名义上的货物的价值赔偿。涉案货物实际为废弃铜矿沙,而非提单记载的铜锭。在此状况下,港中旅公司应按废弃铜
7、矿沙的实际价值赔偿大江公司的损失,并由大江公司举证证明该损失的详细金额。因大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货物实际价值,其应担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驳回大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注解本案争议焦点是整箱货运输情形下货不对单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诉诸于该案,又在入境船舶舱单申报项下供应中文补料的义务主体、集装箱运输项下不知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货不对单时货物价值的举证责任安排等多个维度绽开。承运人是船舶舱单申报的义务主体,即使收货人不供应中文补料,承运人也无权主见先履行抗辩权并拒绝履行运输义务依据我们我国关于进境货物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自香港至高栏港的运输,需要承运人向海关进行船舶舱单申报,而收货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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