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监督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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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监督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以下简称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的监督工作,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科技部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实施方案、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各类省科技计划(专项)及所涉及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估评价和问责,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
2、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单位、揭榜方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参加项目的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五)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验收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六)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情况。(七)对财政资
3、金设立的各类省科技计划的科技伦理监管。第四条 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监督工作既要将有关内容和要求融入管理工作,又独立于管理工作,确保客观、公正。(二)坚持分类监督。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类开展监督工作,既强化监督的刚性要求,又要发挥监督的督导和服务功能。(三)坚持分层分级监督。结合省科技计划管理层级,实行分层分级监督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事后绩效评价,加强责任倒查,突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四)坚持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内部管理、法人负责和科研人员自律,加强公开公示和外部监督,减少对正常科技管
4、理和科研活动的影响。(五)坚持绩效导向。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突出有力有效,构建科研诚信管理体系,促进管理优化。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各责任主体都要自觉接受监督。第六条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责任,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各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问责。第七条省科技厅是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研究制定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二)加强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
5、导和基础能力建设。(三)组织开展对省科技计划、专项工作、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重点环节管理工作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监督,开展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目标实现、结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绩效评估评价;(四)组织开展对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技术和财务专家履职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遵守和执行情况等监督。(五)组织开展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六)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七)力口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建立统一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对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
6、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情况的监督。(八)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伦理监管。(九)加强项目管理监督工作的培训,提高监督的质量。第八条项目推荐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工作,监督职责包括:(-)按照有关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加强对相关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监督。(二)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承担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所属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三)加强对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四)参与对相关领域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质量、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价。(五)组织开展对各所属单位在省科技
7、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情况的监督,并加强对科技伦理的审杳和监管。(六)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开展相关监督工作。第九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对所管理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督,主要监督职责包括:(-)对相关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二)对相关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三)开展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情况的监督,并加强对科技伦理的审查和监管。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主要监督职责包括:(-)对项目实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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