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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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序开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18) 28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活动适用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
2、件的;(三)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四)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五)发生以下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1 .省内跨市(区)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2 .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3 .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4 .需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或恢复的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的原则。第四条 省政府和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代表本级赔偿权利
3、人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工作。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第五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发现有涉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一方或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如需要修复的,出具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据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组织编制磋商方案,告知赔偿义务人启动赔偿磋商。第六条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专业技术
4、人员、法律专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公众等参加。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并载明下列事项:(-)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名称、地址;(二)赔偿义务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三)损害赔偿事由;(四)鉴定评估结论;(五)修复方案;(六)磋商小组人员组成;(七)赔偿义务人答复要求及未提出答复的法律后果。第八条 赔偿义务人应当在磋商告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磋商。同意进行磋商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收到答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与赔偿义务人协商确定磋商时间和地
5、点。赔偿义务人因重大事由不能参加磋商会议的,应于磋商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并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赔偿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磋商的,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第九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主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磋商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确认参会人员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磋商程序、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主持人、磋商当事人、受邀参会人和记录员的基本情况;(二)主持人宣布磋商会开始,介绍磋商案由;(三)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
6、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发表意见;(四)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或赔偿义务人如对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评估机构予以说明;(五)赔偿义务人进行陈述并发表意见;(六)受邀参会人发表意见;(七)参会人员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A)磋商当事人分别作最后陈述;(九)主持人宣布磋商会结束。第十条磋商会议应当形成书面磋商记录,经磋商当事人、会议主持人、记录员、受邀参会人签字确认后存档。赔偿义务人拒绝签字的,由主持人在磋商记录中注明情况。第十一条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但磋商当事人仍有磋商意愿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以再次组织磋商。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第十二条 有下
7、列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以取消或终止磋商:(一)赔偿义务人未按要求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的;(二)赔偿义务人书面答复不同意磋商的;(三)赔偿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磋商会议或者未经允许在会议中途擅自离场的;(四)赔偿义务人拒绝在磋商记录上签字且表明无意愿再行磋商的;(五)经两次磋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第十三条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与赔偿义务人及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协议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证据;(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及理由;(四)协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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