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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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管理,依据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21 )3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担省内各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相关机构的管理。评审机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省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机构。(一)评审机构应具备完善的评审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风险控制、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二)评审机构应规范评审程序,细化责任内容,明确责任范围。(三)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评审工作流程开展评审工作,接受监督机构的跟踪考核。第二条评审机构应对申报
2、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规定的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编制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是否在相关文件规定的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受理范围内;(二)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相关文件是否有效;(三)报告章节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四)附图、附表、附件的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要求;(五)纸质申报材料与电子文档内容是否一致;(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四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专家对报告的审查情况确定是否召开评审会议。第五条评审机构在评审会议召开前不得向送审单位、矿权人、所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透露评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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