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模板-灵山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汇总表征求意见稿 精品.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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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灵山山县县民民政政局局行行政政权权力力事事项项清清理理汇汇总总表表(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序序号号权权力力分分类类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子子项项实实施施依依据据实实施施对对象象承承办办机机构构备备注注1行政许可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筹备批准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中国公民和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灵山县民政局 保保留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桂政发201469号文规定保留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
2、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在本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
3、50号)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 1 页,共 36 页2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灵山县民政局保保留留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4、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保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灵山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
5、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6、令第25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序序号号权权力力分分类类项项目目名名称称子子项项实实施施依依据据实实施施对对象象承承办办机机构构备备注注第 2 页,共 36 页3行政许可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章程修改核准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审批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
7、作。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灵山县民政局 保保留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桂政发(2014)69号文规定保留。(该项目为自治区民政厅部分委托下放管理权限
8、由设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实施)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灵山县民政局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注销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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