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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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构建 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根据*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是指 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养护和维修,确保建设工 程及配套设施设备完好并正常运行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 等其他相关农田整治类项目新建、提升、认定的高标准农田。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各乡镇(街道、园区)、 行政村均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
2、”的原则进 行管护。第二章管护职责和分工第五条 按照“省市指导、县负总责、乡镇主体、村级实 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 护责任。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 60日内将农田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乡镇(街道、园区)、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主体,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 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第七条管护主体是指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等。第八条 管护主体应自觉履行管护职责,明确管护人员, 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有 效。第九条 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可自行承担管护工 作或委托土地
3、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 等开展日常管护工作。第十条 对于委托开展管护的,乡镇(街道、园区)、行 政村应与管护承担方签订管护合同,并承担监督责任。管护合同 中明确双方信息、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经费、管护要求、 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 种粮大户、农民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 直接受益主体,应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并自觉维护工程设施, 积极参与工程设施管护。第三章管护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和防 护,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完好运行。(一)灌溉与排水设施。保障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小 型集雨设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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