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的贷款担保人担保无效.docx
《法律禁止的贷款担保人担保无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禁止的贷款担保人担保无效.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法律禁止的贷款担保人担保无效从意思自治原则上讲,凡是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条件和担保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担保人资格,但法律出于对国家财产和公益事业的保护或主体资格的限制,禁止某些单位作为保证人,禁止有些单位将某些财产用于担保,银行如果接受其担保,则会出现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一)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警察等机关。国家机关所需的资产是通过国家预算拨款方式取得的,只能用于职能工作的需要,如果为他人提供保证
2、担保,就难以避免因承担担保责任使国家资产损失,进而影响其行使职能。因此,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银行贷款的保证人,也不得拿国家财产为个人或企业等提供物权担保。(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不得为担保人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虽然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但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如果允许它们为他人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就避免不了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资产风险和损失,因而不利于公益事业的维持和发展。当前,我国学校、
3、幼儿园、医院等有两类性质:一类是公益事业性质,如公办学校和医院,这类事业单位不得为保证人;另一类是经营性质,与一般企业一样可以为保证人。担保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有自己的独立主体资格和经济收入;有些事业单位已经完全脱离财政预算和拨款,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这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收入来源于经营活动,有自己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不影响公益活
4、动,因此可以为自己或他人的贷款提供担保。例如,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与公益企事业单位不同,具有经营性质,并以利润为目的,资金也由业主投入,社会公益性不是很强,因而可以提供担保。特别是这些机构为自己的事业发展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就应许可。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中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擅自以其单位名义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由此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后果由行为人个人和银行承担。(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担保人这里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投资设立、有固定经营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 禁止 贷款 担保人 担保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