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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章程第一条为明确民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民营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第四条 民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民营企业宣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第五条民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尊重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办公用房和设施等必要的条件。市场监督管理、劳动和
2、社会保障、平城区振华街道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督促民营企业组建工会。第六条 民营企业有职工55人以上,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委员四名,其中两名为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兼职。民营企业工会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会员会籍管o第七条 民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主席、主任、委员依照工会章程选举产生。第八条 民营企业工会解散、合并或者撤销,应当报上级工会批准。民营企业终止,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九条民营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三;闭会期间出缺的,可以补选。第十条建立工会的民营,职工人数
3、不足二百人不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十一条民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女职工和特殊职业的未成年工的保护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十三条民营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民营企业工会有权对本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民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
4、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民营企业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工会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六条民营企业经营者、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和奖惩、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通知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合作。民营企业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七条民营企业解除、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民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
5、处理。企业应当尊重工会意见,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八条 民营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企业工会应当要求企业予以解决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并组织职工撤离现场。民营工会应当参加对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 民营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期限和报酬,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民营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十一条民营工会发现
6、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和奖金、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以及对职工搜身、侮辱人格、体罚、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二条民营工会应当尊重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共谋企业的发展。民营企业职工发生停工、怠工时,工会应当同企业方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第二十三条民营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劳动
7、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四条民营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安全生产和技术革新活动,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素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第二十五条民营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第二十六条 民营企业工会主席、主任、委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依照工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民营企业工会专兼职主席、主任、委员的报酬由企业按不低于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报酬支付。第二十七条民营企业工会主席、主任任职期间,未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
8、一级工会同意,不得调动其工作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但任期未满的,如本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续签。第二十八条民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应当事先和企业协商,企业应当给予支持。兼职工会主席、主任、委员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可以累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工作日的,应当事先与企业协商,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二十九条民营企业应当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按时足额向工会拨交经费。民营企业工会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监督与检查。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工会的财产、
9、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三十一条民营企业不交、欠交工会经费的,民营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街道工会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工会、劳动等法律、法规,组织民营工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为民营工会工作提供服务。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及时纠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一)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参加工会或者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民营企业组建工会的;(三)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违法撤销工会组织的;(五)违反集体合同,擅自变更集体合同内容的;(六)擅自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或者变动其劳动岗位的;(七)侵害工会合法权益的;()侵害职工劳动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第三十四条民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侵占工会财产或者挪用工会经费的,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营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会员大会依法罢免。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民营工会解释,自民营工会第一届第一次工会委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