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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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 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 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
2、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 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 简称专业目录)。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 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 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 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第六条 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基本专业一般是 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 较好的专业。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 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
3、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 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第八条 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 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 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 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第十条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
4、作每 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 理平台。第十一条 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 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 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 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三)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 置申请材料报高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 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下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四)高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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