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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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 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普 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是指市级及以上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资 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 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等工作。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预算编制、分 解下达、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等相关工 作。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
2、奖补第四条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 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创业担 保贷款贴息、绩效奖励、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信息化建设 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 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 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 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在市财政局、市金 融监管局确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内,以服务小微企业 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符合人行分行、市财政局、市 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定的经办银
3、行准入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个人 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 息支持:(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 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 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 主创业农民;(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 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 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 政贴息支持:(一)属于
4、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 记录。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 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 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创业担 保贷款业务逐步降低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 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5、(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 创业项目;(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 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 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 担保贷款。第十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 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 企业,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提交申请。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收到申请后,开展贷前审查,符合相关 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贷款人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及担保合同。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
6、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 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 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 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400万元。(二)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 业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 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 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三)贷款利率。创业担
7、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 14个国家级脱贫区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0其中,LPR 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十二条对于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 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奖 补支持。第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纳入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范畴,按相关规定 享受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允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可按市场化原则,合理设置担保费率。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每年对区县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情况 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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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 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