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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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A2015年1月16日09:46大同日报评论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规范市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畜禽屠宰及畜禽产品加工、冷藏、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是指猪、牛、羊、马、驴、骡、犬、兔等;禽是指鸡、鸭、鸽等;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胴体、肉、脏器、骨、蹄、头、皮、血液等。第四条本市对畜禽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2、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监督检查,取缔未经定点私自屠宰畜禽的违法行为。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畜禽屠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本着方便群众、合理布局、利于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对专供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食用
3、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同时要依照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妥善确定。第八条 经营者申请设立畜类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向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周边无污染源,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正常活动。第十条 设立畜禽定点
4、屠宰厂(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专用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六)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活禽经营者在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现场屠宰禽类,应当向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屠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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