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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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细则(试行)根据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和促进医疗卫生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医疗卫生干部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干部职工绩效为导向,建立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
2、构全面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坚持工作数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二)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工作总量与服务质量相结合、岗位风险与分配系数相统一,实行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责定分、以分取酬。(三)岗位倾斜原则:坚持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一线岗位倾斜。(四)合理分配原则:坚持成本核算、保底封顶、总量控制、确保结余。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 10%津贴为基本工资
3、;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补贴部分(含原工资构成比例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新增绩效工资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我市将绩效工资总额的30%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70%确定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五、绩效工资考核分配(一)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旷工扣除标准按照本单位管理规定执行。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4、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90%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发放全年绩效工资总额的22.5%),前一至三季度根据各单位季度岗位考核结果发放,第四季度与预留总量的10%结合卫生局对各乡镇卫生院年度考核结果发放。I、设置农村偏远地区补贴。全市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的10%设置农村偏远地区补贴,全市划定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东方、千佛阁、水寨、城郊)工作人员不享受农村艰苦补贴;二类地区(郑郭、王明口、丁集、高寺、南顿、永丰)每月人均享受30元;三类地区(官会、付集、新桥、秣陵、贾岭、李寨、孙店、三店、范集)每月人均享受60元。2、设立管理岗位津贴。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及责、权、利相互一致的原则
5、,特设管理岗位津贴,月标准如下:院长300元,副院长150元,科主任60元。3、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本单位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4、医疗卫生津贴、加班费、夜班费。医疗卫生津贴、加班费、夜班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占绩效工资总量。5、下列情况之一者,正常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1)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的;(2)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治疗期间的;(3)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6、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1)工作人员半年连续病休或累计病休2个月以上的;(2)工作人员半年连续事假或
6、累计事假10天以上的;(3)工作人员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4)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5)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1、岗位分类。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临床医疗、公共卫生、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包括总务后勤、收费等)五个考核单元。2、考核内容(1)公共考核。包括工作纪律和医德医风。工作纪律主要考核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医德医风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医疗服务行为、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2)岗位考核。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按医、药、护、技、基本公共卫生、财务及工
7、勤等岗位分别考核。工作数量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本岗位任务数,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完成情况、门诊诊疗人次、收治病人数等,具体按各岗位进行细化。工作质量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本岗位工作的质量,如健康档案、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合格率、医疗文件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各项报表数据准确率等,具体按各岗位职责进行细化。3、岗位系数。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临床(门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总务后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15 : 1.05 : 1.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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