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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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做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一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解读长期以来,我国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公文并不统一,党的机关执行的是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行政机关执行的是2000年国办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的文种、格式规范(包括纸张规格)、办理程序都不尽不相同,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为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力、国办经过大量沟通、反复协商,就公文处理工作终于达成了共识,于2012年4月6日,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上简称新条例),同时废止了 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特点:第一个特点:科学编
2、排了各章各条中办的原条例规定了 12章,现简化为8章,其中的公文的起草、校核、签发合并为公文的拟制;公文办理的传递、立卷归档合并为公文办理;公文保密并入公文管理。同时,新条例对相关条目的编排顺序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第二个特点:重新界定了公文处理的概念国办原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将公文的拟制(起草、审核、签发)作为公文办理的环节之一,没有体现出拟制的应有地位和作用。而现行公文处理的概念主要吸收了中办原条例的定义,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
3、节,归档立卷作为公文办理的最后环节。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三部分组成,更加科学合理。第三个特点:调整了公文种类中办原条例规定了 14种公文,新条例增加了 “命令、公告、议案、通告”4种行政性公文,取消了“指示、条例、规定3种公文,并明确规定“法规性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适用范围相对拓展。国办原办法规定了 13种公文,新条例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决议、公报”2种,“会议纪要”改为“纪要”。调整后的文种,在适用范围方面与原中办、国办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决定、通知、函等少数文种的适用范围整合了党政机关的实际需要,相对更加完善。第四个特点:
4、规范了公文格式要素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相对中办原条例而言,格式要素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3项内容,取消了“主题词”,并将“版头”明确为“发文机关标志”、将“印制版记”明确为“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由于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和页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直在用,因而属于新增内容只有“附注”,而且将原来的“印发传达范围”(即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类似“此件发至县级、传达至乡镇级”的范围说明)明确规定为附注的内
5、容之一,不再单独作为一项格式要素。相对国办原办法而言,格式要素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取消了“主题词”。其中份号、页码在实际工作中也在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因此,以后行政机关的公文也要有发文机关的署名了,不能只落个日期、盖个章。此外,在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方面,新条例的规定与中办原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与国办的原办法相比有了一些细微变化:一是规定涉密文件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的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办法没
6、有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标志的普发性(下行文)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办法规定除会议纪要和电报外都要盖章)。第五个特点: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增加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原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不抄送下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原条例只对请示作此规定),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7、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原条例只对上行文请示作此规定)。第六个特点:在公文拟制方面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在起草环节强调: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等。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经审核不宜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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