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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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管理制度一、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厂部特点而制定。三、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部门负责人、综合部、安全人员组成。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
2、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五、凡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无论损失大小或是否有人员伤亡,当事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六、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和当前状况等情况,以电话、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上报。七、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总经理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八、发生重大事故时,安全员参与调查,发生特大事故时,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九、安环科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十、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十一、在事故整改工作完成后,要向负责事故处理的安全监察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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