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应诉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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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应诉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 ,提高行政应诉水 平,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 意见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 的活动。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应诉工作。第五条
2、 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区政府组成部门等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 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涉及本单 位主管事务的行政应诉工作。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不能 确定的,由区司法局确定。 2 经过区政府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区政府单独作为被告 的,区司法局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应当积极配合,根据案情需要参与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区政府共同作为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区司法局根据案情需要参与应诉工作。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镇人 民政府、街道
3、办事处负责办理应诉事务。以区政府组成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该部门为行政应 诉承办单位。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 当在 3 日 内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时确定行政应诉 承办单位,明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不得无故不登记或延迟登记, 不得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应诉职责。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下列行政应诉工作:( 一)根据案件有关情况制定应诉方案;(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 材料;( 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四 )负责行政应诉案卷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五)对行政案件及行政应诉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分 析总结,按要求提交
4、行政应诉工作报告; 3 ( 六)履 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认真研究办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并函复人民法院;(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其答辩状和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必要 时可组织专家论证。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在准备答辩状和证据、依据的过程中,应 当向区政府书面报告情况和争议化解方案。区司法局在对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审查后,应 当督促其办理行政应诉相关手续。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出庭应诉,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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