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网电力营销将进入电力零售交易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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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量配电网电力营销将进入电力零售交易模式电力营销系统是增量配电网建设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之一。然而,从目前已投运的增量配电项目来看,人们基本上不是很重视“电力营销系统”的规划建设工作,这将为今后配电网企业日常经营和业务拓展埋下隐患。基于多年在电力营销系统建设的需求调研、规划设计、研发测试和交付运维等方面的经验积累,我们对电力营销形成了一定的认知。本文纵观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历程,对电力营销系统演变和发展进行简要介绍。同时,结合本轮电力体制改革赋予增量配电网的使命及其业务发展趋势,勾勒出新形式下电力营销系统的组织形式和业务框架。电力营销系统的核心基础是供需双方的账户和账单商业的本质是发现需求、创造价值、
2、传递价值、满足需求和获得回报,其核心基础是创造价值、传递价值、获得回报。整个过程是由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商务流和体验流所构成,最终完成价值交换,也称商品交易。简单的说,电力营销系统就是对电力商品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信息化管理工具。电力商品供需双方的市场主体,在电力营销系统中一般以“账户”来描述,每次交易的数量、单价、费用、支付等以账单来描述。各市场主体的职能划分,就象盖房子的地基一样决定着电力营销系统的业务框架(房子的格局)。因此,只有对增量配电各市场主体职能划分的详细分析,才能勾勒出合理通畅的业务框架,才能规划、设计、研发出得心应手的信息化支撑工具,规避信息系统建设的风险。我国电力体制改革
3、按照供需价值链职能重组的阶段划分电力供需,是由发、输、配、供(售)、用组成的具有网络型自然垄断性质的价值链。按照电力供需价值链市场主体的职能划分与重组,可将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发输配供一体化阶段(供用模式)。以2002年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为分界点,以前都是发输配供一体化阶段,属于供用模式。期间虽然也经过了集资办电、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部等系列的电力改革,但是,究其商业价值链本质并没有实质性的职能划分和重组,发输配供都是由一个市场主体来完成,市场主体只有供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两类,即:供电、用户。那个时候的信息化支撑工具叫供用电管理系统,不叫电力营销系统。二是厂
4、网分离阶段(营销模式)。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组建了五大发电集团和两大电网公司。发电侧从发输配供一体化市场主体中拆分成独立的市场主体,输配供组建成电网公司,市场主体由两类职能划分重组成三类,即:发电、电网、用户。电网通过统购统销电力为用户供给电力、提供服务,商业上归属于发现需求、传递价值、满足需求和获得回报的贸易服务,电力行业步入了营销模式。自此,开始逐步淘汰供用电管理系统,重构电力营销管理系统,在业务框架方面,增加了购电板块,强化了用电管理、线损管理、费控管理、资金管理等提质增效模块,拓展了服务渠道。三是发输配售分离阶段(零售模式)。2015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5、(中发20159号)发布后,本着“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总体思路,组建了电力交易中心和售电公司两类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由三类职能划分重组成五类,即:发电、电网、用户、交易、售电。在此基础上,2016年12月启动了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进行“输配分离”的探索,电力市场化改革又增加了一个“配电”市场主体。至此,市场主体拆分重组成六类,即:发电、交易、电网、配电、售电、用户。增量配电和售电公司通过交易中心完成与发电厂(创造价值)的电力商品采购;配电网接入上一级电网(输电)打通电力通道并将电力配送给终端用户(完成价值传递);终端用户可以选择售电公司的电力产品和服务,也可以选择增量配电的电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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