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人力资源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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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
2、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
3、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
4、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
5、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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