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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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09号)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业务委托给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集团公司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章一般原则确定委托的具体项目,并经集团公司分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批准。第六条 被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委
2、托内容实施审计,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组织协调中介机构的工作,复核审计方案、审计报告,一般不得全权委托。第七条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项目委外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第八条合规审计部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三章选择中介机构第九条合规审计部应当根据委外业务的规定,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按照一定的标准,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第十条 确定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二)具备国家承认的
3、相应专业资质;(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建立中介机构定期评估轮换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委外需求,以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结果,定期对备选库进行更新。经评估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不得再进入集团公司内审工作备选中介机构范围。第十一条 合规审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中介机构备选库范围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第四章签订业务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第十二条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合规审计部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正式签订前应当将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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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 内部 审计 业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