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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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 “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维护学生、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预先
2、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第四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制收费。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第五条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
3、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自主选择所在县(市、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唯一预收费专用账户,并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对于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于本办法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至专用账户。银行托管数据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
4、台),实现动态监管,各地选用的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应与监管平台实现资金数据的实时同步。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
5、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第十条经主管部门评估,对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的,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风险保证金托管的,培训机构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托管银行签定风险保证金托管协议,足额留存风险保证金,由托管银行托管,按协议约定定期拨付,风险保证金额度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并提供给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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