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电动葫芦操作工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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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煤厂电动葫芦操作工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第1条 应经过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第2条 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第3条 应掌握行车(电动葫芦)的构造、工作原理、技术和一般故障的处理方法。第4条 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二、工作前的准备第5条 了解工作现场的情况及其他工作条件。第6条 按选煤厂机电设备检查通则要求对设备做一般查,并进一步做好如下检查:1轨道应平直、牢固,两轨接头高差不得超过规定,轨距,无卡轨现象。2行车(电动葫芦)各部螺栓、零部件齐全、可靠、完好。3检查滚筒、钢丝绳及卡子、导绳器、止退块
2、齐全、可靠,无裂纹,钢丝绳无过度磨损和断丝现象。4钩头无严重锈蚀、变形及销子拉脱等现象,滑轮转动灵活。5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灵敏、可靠。6电气设备,如限位开关,滑触线和各种仪表应正常。7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第7条 待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即可按开车程序进行试车,试车时由慢到快。对各终端限位开关,在试车时要检查是否完好,位置是否正常,否则要及时调整。三、正常操作第8条 在经以上检查、试运行后,确认轨道和行车(电动葫芦)附近无人和其他障碍时,即可发信号开车。第9条 操作时精力集中,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与工作场地附近人员。操作人员所站位置应处在观察到整个吊装工作现场的位置。发现问题和不正常声响,应立即停车,
3、切断电源检查处理。检查或加油时,不可站在钩头活动范围内。第10条 钢丝绳固定绳头的夹子数不得少于3副。钢丝绳不得扭转工作,不得用钩头斜线提升或带动其他设施。第11条 行车(电动葫芦)在接近终点时应慢速行驶,各限位装置必须灵敏,严禁用反转方法停止运转。第12条 以下几种情况严禁起吊:1无专人指挥。2物件超过起重吨位。3吊具不合格、物件捆扎不牢靠。4吊物上有人。5。制动安全装置失灵。6掩埋物件、带电设备。第13条 严禁斜拉、斜吊物件。第14条 严禁物件下及活动范围内站人。四、特殊情况的处理第15条 当行车(电动葫芦)有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断电挂牌,及时检修。第16条 在吊装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汇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五、操作后应做的工作第17条 工作完毕后,行车(电动葫芦)应停在适当位置,断开电源,将组合控制按钮存放好,方可离开。六、安全注意事项第18条 严格执行“三不吊”,即信号不明不吊、重量不明不吊、重心不明不吊。第19条 在吊运过程中,严禁在吊物上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第20条 严格按照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第21条 吊运物件时,不准同时操作升降、小车、大车3个运行手柄。第22条 吊运过程中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恢复到零位。第23条 操作中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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