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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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 国资委”)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确保省国资委行权履责、作出的决策和 制定的规范性以及政策性文件合法合规,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粤府令第28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 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制定或修订章程;(二)省国资委监管的
2、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分 配利润;(三)省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提交省委省政府决策的事项;(五)提交省委省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代拟稿;(六)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重大事项。省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 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 围。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国资委党 委会或者委主任办公会议决策或制发文件。第四条 综合法规处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一)负责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二)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定期开
3、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并提出清 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废止或者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名称和文号;(三)负责其他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相关工作。委内各处室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有关重大事项的研究起草、送交合法性审 核、报请委党委会或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等工作。涉 及委内多个处室职能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第五条重大事项送交合法性审核前,主办处室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准 备以下材料,通过纸质文稿形式提交综合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三)征求意见、论证、协调分歧等有关情况;(四)合法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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