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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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 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2) 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现就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疫情便利化采购“绿色通道”市级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
2、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实行紧急采购。各采购单位应进一步落实疫情便利化采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控。在执行疫情防控便利化政策时,各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把握政策适用范围和时间节点,在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的情况下,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可通过竞价、比价、议价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加强相关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二、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
3、争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应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利益。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鼓励采购人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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