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广卿定安小骑士马术产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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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琼 9021 民初 1369 号原告:卫广卿,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 西省景德镇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被告:定安小骑士马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 黄竹镇南海居委会六区二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25MA5T22DE6Uo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周,该公司股东。第三人:邱健勋,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 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证号为XXX。法定代理人:王雪芳,女,1971年月14日出生,汉族, 现住澄迈县,系邱健勋妻子。原告卫广卿与被告定安小骑士马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小骑士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
2、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 13日立案受理。原告卫广卿起诉时一并申请追加邱健勋为第三 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月18日作出以邱健勋为收文对 象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在向邱健勋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过程中, 本院发现邱健勋因患脑出血导致认知障碍、言语障碍。2020年12 月28日,本院作出(2020)琼9021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21年6月11日,王雪芳以邱健勋名义向 本院起诉小骑士公司,本院得知澄迈县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 月8日作出(2020)琼9023民特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邱 健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雪芳为其监护人。2021年7月 7日,本院作出恢复
3、诉讼通知书并通知各方当事人。2021年7月 23日,本院依照第一审简易程序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 卫广卿、被告小骑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邱健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广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 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 相同)215388.6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15388. 69元 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 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利率的双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委托第
4、三人承建定安小骑士马术庄园训练 场钢结构工程,第三人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按照合格工程质量 要求,工程数量及工程造价都予以确认作出竣工验收并约定支付 工程款时间节点。原告向第三人讨要工程款、提起诉讼并依法得 到判决支持。经查实,被告未履行已到期债务支付给第三人,第 三人向被告提出先行给付人工工资申请书也不能得到解决,第三 人也就没有能力支付原告工程款项。原告多次请求第三人向被告 讨债或提起诉讼,第三人都无动于衷。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 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 到期债权,损害了原告的债务实现,为充分切实有效地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提起
5、代位权 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小骑士公司辩称,卫广卿对小骑士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 讼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法定要件,其代位权诉讼的理由不成立, 依法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 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 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 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 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
6、上 述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其中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 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债权已经到期。卫广卿的诉求不符合代 位权诉讼的法定要件,理由是:(1)小骑士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 给第三人属实,第三人又将项目整体转包给卫广卿,但因为该建 筑为违章建筑,已经于2019年年初被定安县执法局拆除,第三 人和卫广卿明知未有合法手续,却全资垫资承建,第三人和卫广 卿对该建筑被认定违章建筑并被拆除负有主要责任。因此,不但 第三人对小骑士公司享有的债权不合法,卫广卿对第三人享有的 债权也不合法,不符合代位权诉讼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合法”的法定要件。(2)小骑士公司与第三人尚未结算,债权债 务不明确。
7、因为案涉建筑违章而被拆除,第三人担心承担责任, 一直也没有与小骑士公司结算。卫广卿虽然提交了结算单,但结 算单上既没有加盖小骑士公司公章,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确认,结算单上签名的人员并没有得到小骑士公司的授权,相关 人员无权代表小骑士公司与第三人结算,该结算为无效结算。况 且,小骑士公司已经向第三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债权债务尚未最 后结算,也就不存在到期债权。因此,本案代位权诉讼不符合“债 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的法定要件。综上所述,卫广卿对第三人的 债权既不合法,亦不存在第三人对小骑士公司有到期债权,且未 结算债权债务不明确。邱健勋已另案提起对小骑士公司的诉请, 原告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因此
8、,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代位权诉讼 的法定要件,其代位权诉讼依法不成立,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 求。第三人邱健勋未陈述意见。原告卫广卿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Al.竣工结算书,拟证明被告与第三人邱健勋的债务成立;A2.申请书,拟证明邱健勋在昏迷前已经同意原告向小骑士 公司索要款项;A3. (2019)琼902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2020)琼 96民终332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第三人邱健勋欠原告 215388. 69元及利息;A4. (2020)琼9021执209号执行裁定书,拟证明邱健勋 现在无能力向原告履行债务,怠于行使对小骑士公司到期债权;A5.邱健勋与小骑士公司签订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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