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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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507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和拟建西部产业新城(含第二工业园区)、空铁高新产业园区等城市发展重点区域。第三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表以下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以下简称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以下
2、简称(二)商业、金融、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三)其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但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第五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按以下方式办理:(-)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自然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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