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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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市容整洁,净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
2、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回填、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第四条从市综合执法、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市城市建筑垃圾统管统运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统管统运办公室),由综合执法部门牵头,联合办公,协调推进全市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建筑垃圾清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移送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7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交通运输、发改、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同
3、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发改等部门核定标准执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第二章建筑垃圾的产生管理第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产生或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 7 日内, 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住建部门接到申请后,安排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核准文件,与申请人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协议,并按核定标
4、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时间、处置地点名称工地现状平面图、工地管理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行封闭施工,在中心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工地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 2.5 米,其他路段两侧的工地施工围挡不低于 1.8 米。施工期在 6 个月以内的,提倡和推广使用彩钢瓦等定型化产品;施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应建设实体墙围挡,以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美观;(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5、,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三)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四)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在运输出入口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运输,边清扫,或及时冲洗,保持道路路面不受污染。第十二条 居民因建造、维修、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居民及时清运,或委托市统管统运办公室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第十四条 禁止涂
6、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三章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潍坊市有关规定实行统管统运、特许经营。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二)有足够的运输车辆(密封式运输车不少于 5 辆,不含挂靠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应当按照住 建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及公安部门 相关规定,安装平盖式密闭厢盖、侧面防护装置、后下部防护 装置、补盲外后视镜等机械装置,承运车
7、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 证并经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审验备案。(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运输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件,车辆驾驶员 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四)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以及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七)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抢险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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