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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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丘 市 城 市 排 水 专 项 规 划 ( 2 0 1 7 - 2 0 3 0 )文 本安丘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20172030) 规划文本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排水体制及排放标准2第三章 污水工程规划2第四章 雨水工程规划5第五章 城市雨水径流控制规划 7第六章 城市防涝系统规划 8第七章 再生水工程规划 9第八章 雨污混流改造规划 9第九章 近期建设规划10第十章 工程投资估算10第十一章 排水监控管理信息系统10第十二章 排水设施管理 11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对策 13第十四章 附则 13附录A: 本规划文本用词说明 14安丘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20172030) 规划文本1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安丘市城市排水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地指导城市排水事业发 展,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凡因城市建设需要编制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排水部分, 均应符合 本规划。第三条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放标准 (CJ3025-93)城市
3、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2016)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1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6 版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2016安丘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4-2020)潍坊市黄旗堡-眉村-朱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 2016 年 12 月 山东省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2012 年 3 月安丘市北城区(青龙湖路以南、新安路以东)污水管道现状-整修方案 安丘市城市给水专项规划(2013-2020)安丘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6-2025)安丘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2012-2020) 安
4、丘城市节水专项规划(2016-2030)安丘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 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及法律法规其它相关规划和文件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 全局观原则以安丘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为指导,从宏观上科学合理的控制城市排水系统建设 方向和建设规模,并与其它专项规划相协调,提出全面的综合治理方案,确保规划的前瞻性、科 学性和可操作性。2 高起点、高标准原则规划方案要适度超前,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吸取国内外在排水领域的先进经验,积极稳妥地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使其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推动安丘市排水事业的快速发展。3 近远期相结合原则
5、遵循建设的时序性,贯彻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的方针,以远期规划为指导,本着 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满足不同时期的功能要求,合理制定分期建设项目,提高排水工程设 施的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城市排水工程效益。4 体现生态发展原则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范及标准。最大限度的利用水资源, 促进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水环境的生态化,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使其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5 经济节省原则力求规划方案合理、技术可行、节省投资,使规划排水系统和现有排水设施有机结合,最大 限度的发挥其整体效益。6 低影响开发(LID)的原则改变以往只注重雨水收集、排放而忽视雨水面源污染及综合
6、收集利用的传统理念,以低影响 开发理念综合管理雨水,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 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 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第五条 规划期限 近期 2017-2020 年安丘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20172030) 规划文本2远期 2020-2030 年 第六条 规划范围安丘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西起规划西环路,东至东环路,北抵坊子 界,南临南环路,面积约 230.20 km2。第七条 规划目标1 消除城区污水对河道、环境所造成的污染;2 城区排水设施覆盖率近期达到95%,远期达到 98%以上;3 污水收集率近期达到 95%以上,远期达到 98%以上;4 污水
7、处理率近期达到 95%,远期达到 98 %;5 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近远期达到 100%;6 确保水污染治理与水资源化的实现,优化投资环境,使安丘市成为环境优美的生态城市 及国家园林城市。第八条 强制性内容文本中黑体字加下划线标志的内容均为依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所确定的强制性条文。规 划确定的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必须严格执行。下位规划不得擅自违背和变更上位规划 确定的强制性内容。涉及规划强制性条文的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章 排水体制及排放标准第九条 排水体制对新建区域实行雨污分流制;对现状雨污合流区域,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远期实现雨污 分流制。第十条 污水排放标准规划范围内排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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