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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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 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 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 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关 于印发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保 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省粮食和储 备局依法组织对重大涉粮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工作。各市、县 (市、区)粮食
2、和储备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法负责举报案件的查 处和举报奖励工作。涉及中央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事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45、12325等 热线电话、政府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 向粮食和储备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实名进行举报,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以便核对举报人身份和办理奖励事项。2省粮食和储备局受理的举报线索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 法相关规定,确定办理单位。第四条 举报人向粮食和储备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 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 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
3、等违 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 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 理举报事项。受理及核查工作应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相关资料 应妥善保管。第六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各级粮食和储备部 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第二章 奖励条件第七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 有效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储备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 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四)举报事项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的;(五)举报人愿意得
4、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3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六)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规则发放:(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 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举报的登 记时间为准;(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同一举报奖励;(三)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 重复奖励;(四)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主 体的,不予重复奖励;(五)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的跨区域举报,交由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 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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