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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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丘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为巩固我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改革成果,根据山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 字2019235 号)、山东省工信厅关于印发“亩产效益”评 价改革工作实施步骤、主要指标和企业分档归类说明的通知 (鲁工信发201911 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潍政发20208 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 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 快新旧动能转换,紧紧围绕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的部署要
2、求, 坚持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 制,通过推行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释放正向激励和反向倒 逼能量,实现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加快落后产能转移退出和低 效企业转产转型,全面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 发展。( 二)基本原则1.依法公正。严格数据采集来源和核实确认程序,加强企 业评价和分类结果的审核、公示和发布工作,确保数据来源真 实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公开,差别化政策措施依法依规。- 2 -2.扶优劣汰。 以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坚持正向 激励,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反向倒逼,加快低效 企业改造提升和落后产能市场出清。3.稳步推进。在总结工业企业
3、综合评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需要,不断优化综合评价指标体 系,逐步扩大企业综合评价范围,重点探索实施资源要素差别 化政策,建立完善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三)主要目标在 2019 年完成对规上工业企业和占地 3 亩以上规下工业企 业综合评价的基础上,2020 年建成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信息系统, 与上一级政府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企业管理和服务方式创新, 构建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体系。2021 年,继续深化工业企业综 合评价,基于评价结果的企业管理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 政策引导等机制更加完善。二、评价范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中,供水、 供电、供气及
4、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不列入评价范 围。集团所属企业原则上以独立法人单位进行评价,确需以集 团名义参与评价的,须以正式文件向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联席 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详细列明集团下属所有工业企业明细(房 地产、餐饮除外)及其代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各部门、 单位以集团口径对相关数据进行合并计算,最终以集团为单位- 3 -进行计分和评价分类,所属企业不再单独进行计分和评价分类。三、评价体系(一)指标设置综合评价按百分制计算结果,其中省评指标和附加指标得 分按 7:3 分配权重。1.省评指标(权重 7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置单位用地税收(40 分)、单位能耗销 售收入( 30 分)、
5、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 10 分)、研发经费 投入强度( 10 分)、全员劳动生产率( 10 分)5 项评价指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设置单位用地税收( 100 分)1 项省评指 标。2.附加指标(权重 3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置销售收入利润率( 35 分)、附加指标 加减分项( 65 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设置附加指标加减分项( 100 分)。3.基准值。参照近年该项指标全市平均值的 1.5 倍并适当 浮动的原则确定,基准值根据全市工业企业总体发展情况实施 动态调整。4.计分规则。为避免因某项指标畸高畸低对综合评价产生 过度影响,对各项指标的最高得分实行封顶,最高得满分,最 低为 0 分。企业
6、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 0 分,其中 企业有销售收入但不排放四类主要污染物的,单位污染物排放 销售收入指标得满分。- 4 -( 二)附加指标加分项1.税收。单位用地税收高于基准值的加 5 分;税收总额超 过 500 万元的企业,单位用地税收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加 5 分, 低于平均水平的加 1 分,高于 500 万元部分每增加 100 万元加 0.5 分。( 由市财政局负责认定)2.规模。当年销售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单位 用地税收和销售收入利润率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加 5 分,低 于平均水平的加 1 分,高于 10 亿元部分每增加 10 亿元加 1 分。 ( 由市税务局负
7、责认定)3.管理。被国家、省确定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 企业分别加 5 分、3 分;完成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达 到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并公示的企业加 5 分,二级企业加 3 分, 三级企业加 1 分;当年度申报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加 5 分。( 由市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认定)4.荣誉。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加 5 分、3 分;高新技术企业加 5 分;“瞪羚企业”加 3 分;省级“ 隐 形冠军”企业加 3 分;“全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潍坊市市 长质量奖”,分别加 5 分、3 分、1 分。( 由市工信局、科技局、 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附加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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