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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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乡大蒜 ”地理标志保护,规范“金乡大 蒜 ”地理标志使用行为,保障“金乡大蒜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 和特色,维护“金乡大蒜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秩序,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 例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 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乡大蒜 ”地理标志适用范围,包 括原国家质检总局 2003 年第 4 号公告批准保护的“金乡大蒜 ” 地理标志产品
2、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金乡大 蒜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1607993)。“金乡大蒜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包括“金乡大蒜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 “金乡大蒜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第三条 金乡县人民政府是“金乡大蒜 ”地理标志产品保 护主体;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乡大蒜 ”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进行监督管理;金乡县大蒜协会是“金乡大蒜 ”地理 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对地理标志- 2 -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 使用“金乡大蒜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以及实施与使用“金乡大蒜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保护 相关的
3、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加强对“金乡大蒜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 将地理标志保护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相关部门应配合主管 部门做好保护工作。第二章 “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程序第六条 申请使用“金乡大蒜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 者,应向商标持有人金乡县大蒜协会申请。第七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销售者使用专用 标志的,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义申请使用的,按照山东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官网要求的材料和步骤进行申请; 以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名义申请使用的,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流程和要求 的材料申请使用。第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材料后, 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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