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宠物管理专项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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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宠物管理专项规约第一条 总体要求本住宅小区业主或实际居住人饲养宠物(包括但不限于犬、猫、鸟等)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宠物饲养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专项规约的约定,不影响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一)按相关规定对饲养宠物进行登记和疫苗接种;一户可以饲养一只犬;(二)履行自家宠物看管义务,承担因自家宠物看管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三)妥善解决宠物噪音、异味扰民、蚊虫细菌滋生等问题;(四)对感染或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动物疫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宠物,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五)病
2、死的宠物应按规定送至本市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六)放弃饲养宠物犬只的,应当送交属地派出所;(七)积极配合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宠物管理的其他各项工作。第二条 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区域(一)宠物须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固定容器内;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固定容器一般是指犬笼、猫笼、鸟笼等;(二)按规定为宠物佩戴相应的防具;(三)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应尽可能避开上下班或小区公共空间人员活动高峰时间,主动避让其他人员;(四)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婴幼儿童、老年人、孕妇等人群;(五)密闭、拥挤场合应当自觉收紧牵引带,避免宠物对他人进行恐吓或伤害;(六)随身准备塑料袋等物件,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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