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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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 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 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 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 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省粮食宏 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 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 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
2、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 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省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 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 动用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 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 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 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省农发行)负责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省 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六条 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 度,并报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 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
4、管理水平。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并将管理数据接入省政务 大数据中心以及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 省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粮食 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 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农发行下达给省储 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 计划,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省级储备粮 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5、应 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 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 等进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省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省农发行。第十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 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省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 主轮换等方式。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 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储 存品
6、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H)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 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 部门和省农发行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 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 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 内不能完成轮换的,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 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
7、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 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 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轮换完 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 认。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省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省农发行。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省储备粮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省直属粮库、代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自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 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 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
8、要求。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制定。第十四条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储计 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 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应当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第三章储存第十六条省级储备粮由省直属粮库储存,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 的企业代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储备粮可以实行省外异地储存,但所占 比例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选择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省粮食 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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