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四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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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3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 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98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江一一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 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 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
2、、管理及其他相关活 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深供水工程,是指自东莞市桥头镇太园泵 站至深圳市三叉河对港交水点沿线的专用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 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主要包括:(一)供水水库、河道、渠道、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 管、倒虹吸、水闸、溢流堰、泵站、电站、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 分水口、分水管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二)工程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水域及林木。(三)工程专用的电力和通讯等设施、设备。(四)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五)工程配套的生产、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设施、 设备。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
3、 作。深圳市、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深供水工程 的水行政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和东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 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东深供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东深供水工程及水质 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 督、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东深供水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东深供水工程,保障工程正常运行。(二)按照供水协议优先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供水,按照经批准的 水量分配方案和供水计划向深圳市、东莞市供水,保
4、障供水安全。(三)按照省防汛指挥机构和深圳市、东莞市防汛指挥机构的指 令,做好雁田水库、深圳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四)做好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第六条深圳市公安局东深公安分局负责调查和处理在东深供水 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危害东深供水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体的治安、 刑事案件等违法犯罪活动;属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由深圳市公安局 东深公安分局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危害东深供水工程安全 的行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东莞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 方式。第二章管理和保护范围第八条 东深供水
5、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工程依法征收、使用的土地和水域。(二)工程沿线未征收的供水河道、渠道、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及分水管道建筑物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5米内的区域, 跨河建筑物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50米内的区域。(三)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管理范围。第九条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包括:(一)雁田水库以及深圳水库主坝、副坝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 米内的区域。(二)供水河道、渠道及分水管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10米 内的区域。(三)供水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及倒虹吸管理范围边 界外延50米内的区域。(四)太园泵站取水口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的东江水域。(五)架空专用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
6、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 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其中10千伏电压的为导线边线延伸5 米内的区域,35千伏及0千伏电压的为导线边线延伸10米内的区 域;地下专用电力电缆及通讯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 75米所形成的 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六)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保护范围。第十条东深供水工程取水口、东深供水工程沿线、深圳水库和 雁田水库的水域范围,以及集雨区内的陆域范围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由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方案,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和保 护范围边界设置永久性识别
7、标志。深圳市、东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识别标志和地理界标的,应当经 公路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或损坏永久性 识别标志和地理界标。第三章管理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和养护制度。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在巡查、养护过程中发现工程设施故障或 者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三条 在东深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启闭供水工程 的闸门、阀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禁止在工程设施覆盖面上行驶履 带式车辆、超重车辆以及大量堆放建筑材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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