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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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未利 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 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是指利用未 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申请、审查、报批 和实施,适用本办法。开发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其审查报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 开发的审批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未
2、 利用地开发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报批工作。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全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政 策指导,加强对各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符合保护和改善 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因地制宜,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四)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得纳入国有未利用地开发范围:(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二)围湖造田和侵占河道滩地;(三)在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 重难以恢复等区域开垦耕地;(四)将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
3、以上坡地 开垦为耕地;(五)法律、法规或国家、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开发 的区域。第六条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发后土地是否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生产;(二)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开发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地类是否正 确,面积是否准确;(四)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生态 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五)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是否涉及水务、生态环境、农 业农村、林草等其他问题。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发国有未利用地时,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一)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申请,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 积、权属、地类以及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总投资、开发后
4、的用 途、拟取得土地方式、拟使用土地年限等内容;(二)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开 发区域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 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 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 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三)国有未利用地开发规划设计图,应当包括开发区 域内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生态环境保持等工 程建设内容;(四)开发土地的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方案;(五)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六)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 及勘测定界图;(七)用地单位有关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 身份证明
5、);(八)以从事林业生产为目的的开发活动,应提交从事 造林绿化基本情况的说明。(一)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区规划资源部 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受 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二)区规划资源部门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当开展现场 查勘,组织有关专家对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可行性进行论证, 在此基础上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全面进行审查, 并征求区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意见。涉及生态环境、水 务等其他部门职责的,同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三)审查通过的,区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国有未利用地 开发请示,明确拟开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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