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试点申报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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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试点申报要求一、申报试点条件各市统筹优选第一批1-2个开发区申报试点,于7月31日前将试点建设方案(如试点含分散式风电规模,需报送项目清单、kml坐标、承诺函及市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意见等材料)报送我委。申报开展分布式新能源试点的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丰富的屋顶、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的电力消纳能力,有利于规模化开发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2.开发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等有较高的开发利用积极性,具备整合各方资源的条件。3.具有创新示范性,包括但不限于先进技术和光储直柔、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新模式、新场景,鼓励建设数智化新型电力系统、绿色工厂和产业园区等创新示范工程。二、开展
2、资源排查各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各试点开发区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积极开展开发区内屋顶、闲散空地及负荷资源调查,了解建筑物结构、屋顶面积、闲散空地面积、载荷、用电量等信息,摸清发展底数,结合产权方建设意愿形成详实的可利用资源台账。三、编制试点建设方案各试点开发区要以试点建设目标为导向,以现有可利用资源台账为基础,按照整体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编制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目标、进度安排、上网模式、并网运行、运营维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四、合理确定开发主体各试点开发区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统筹推进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开发,已确定开发主体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应继续积极推进;尚未确定开发主体的,由产权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为便于整合资源、集约开发及后期运营维护,鼓励试点开发区在取得产权方同意后整合资源统一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五、定期开展整体评价各试点开发区要定期开展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建设情况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先进经验,并将试点开展情况形成年度评估报告,于2024年、2025年12月底报省能源局。-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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