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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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实施的成本监审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实行特许经营的污水处理经营企业,不含独立运营的工业污水处理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污水处理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本辖区内城镇污水
2、处理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及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城镇
3、污水处理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社会公允水平。第六条 核定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经营者提供的合法、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第七条 核定事业性质的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成本,事业支出明细各项目核定标准与企业性质的经营者一致。第八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的,进行成本监审的污水处理规模应达到当地污水处理规模的三分之二。第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监审周期。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
4、的污水处理企业原则上不进行成本监审。第二章 定价成本项目构成第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期间费用、税金构成。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业务成本在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外单列。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检测费、动力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是指对污泥进行浓缩、消化、脱水、无害化处理及填埋、焚烧、运输等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药剂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污泥处理处置费、无害化处置费和外运费等。污水收集和输
5、送管网建设运营业务成本是指污水收集输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动力费、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等。第十二条 期间费用是指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污水处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人工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安全生产费、绿化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坏帐损失及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指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污水处理正常运行筹集资金而发生
6、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等。销售费用原则上只包括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第十三条 税金是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应负担的相关税费。纳入定价成本的税金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第十四条 人工费包括在岗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等支出。(一)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1.职工人数。职工人数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实际职工人数超过规定人数上限的,按规定人数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下限的,据实核定。
7、2.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当地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部分同时核减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相关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二)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缴基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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