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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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提出机关在办理纪检监察案件、刑事案件、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
2、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第三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基本原则】 价格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工作经费】 价格认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岗位管理】 价格认定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认定人员的岗位管理、考核等制度,定期组织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第七条【保守秘密】 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机关及其工作人
3、员不得泄露价格认定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第八条【数字化】 价格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等应当按照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价格认定跨部门网上协同机制,推动价格认定工作数字化转型,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二章 价格认定程序第九条【价格认定范围】 对下列情形中的涉案财物,经提出机关提出后,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四)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及其他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国家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涉案财物,提出机关应当向价格主管部
4、门提出价格认定。第十条【分级管理】 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提出机关向本行政区域内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经与提出机关协商一致,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提出】 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提出机关应当对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材料审查】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第十三条【补充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
5、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已经灭失或者实物形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基本情况和实物形态的。提出机关补足相关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第十四条【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价格认定范围的;(二)未经协商一致,提出机关越级提出价格认定的;(三)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价格认定所需相关资料;(四)涉案财物已经灭失或者实物形
6、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且提出机关无法提供详实资料的;(五)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提出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受理。第十五条【人员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派至少两名符合岗位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承办。对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涉案财物,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为价格认定提供技术支持。第十六条【回避规定】 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件有利害
7、关系的;(三)与本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客观公正的。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七条【调查取证】 价格认定人员在实物查(勘)验、市场调查等价格认定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者应当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需要提出机关配合的,提出机关应当配合。第十八条【论证程序】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可以通过座谈、论证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听取意见时,提出机关应当协助组织。第十九条【检测鉴定】 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财务审核,或者对技术、质量、真伪等进行检测、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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