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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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湖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公路管理规 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3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 公路管理 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 据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
2、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 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 和乡道的管理。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民对于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设施的行为有 权制止或检举揭发。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 内公路的主管机关
3、。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市、县(市)交通行政部门的决定,依法 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协助做 好辖区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国土、规划、城建、工商、农业、林业、水 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相协调。公路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 量。公路沿线的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公路建设征用拨用 土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第七条 公路的命名和编号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的规定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路的命名和编 号。第八条各级人
4、民政府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合资或独资建设公路,依法 从事公路经营。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公路养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的路 段,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第十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 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十一条 改建、养护公路时,施工单位应科学安排,合理 组织施工,并在公路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 志。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应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施工路面及其设施。第十二条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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