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docx
《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docx(1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护 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推 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开展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策制定机关评估其 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 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 统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政策措
2、施排除、 限制市场竞争。第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的刚性约束,不得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 见、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内 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 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第四条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具 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 施,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 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 政、商务、司法等部门,建立健全市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 机制。履
3、行下列职责:(一)在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指导和 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 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贯彻执行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研 究本市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工作不断完善;(三)指导各部门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过程中加 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 先进做法和经验;(四)完成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市 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 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应当加 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领导,参照市级协调机
4、制建立本 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第六条加强本市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交流合作,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 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按照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部署,加 强川渝地区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协同,推动建立工作联 动、专家咨询、第三方评估互评等川渝公平竞争审查协作 机制,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七条 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 的必要程序,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 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通过评估、抽查、清理等方式落实 产业政策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及时修订废止排除、限制 市场竞争的产业政策。第二章审查规则第八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
5、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负责机构和审查程序,制定责任追究制 度,规范审查行为。政策制定机关不得以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 替公平竞争审查。第九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 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 规定等。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在公平竞争审 查表(可参考附件2)中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第十条 市、区县政府或其办公厅(室)出台的政 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作出公 平竞争审查结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请本级公平竞争审 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会审。拟以市、区县政府职能部门名义出台的
6、政策措施,可 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进 行公平竞争审查,也可以采取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 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以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出台 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 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 应当全面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科学评估有关政策措施对市 场竞争的影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政策制 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 含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第十二条
7、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含有下列限制市 场准入和退出内容的政策措施:(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 等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定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特 许经营权;(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 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或者 障碍。第十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含有下列限制商 品、要素自由流动内容的政策措施:(一)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 阻碍本地企业迁出、商品和要素输出;(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 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公平竞争 审查 制度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