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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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畅通诉求反映 渠道,加强诉求办理工作,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 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管理和有关诉求办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 线),是指省、市级人民政府受理诉求人对政府管理和服务非紧急诉求 的便民热线平台,由12345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网民留言等系统组 成。本办法所称诉求人,是指通过12345热线提出咨询、求助、投 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事项的自然
2、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省、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12345热线工作的领导, 定期听取热线工作情况报告,协调解决热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工 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12345热线诉求办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12345热线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12345热线工作机 构开展工作。12345热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12345热线的运行、管理、维护,制 定工作制度、明确业务规范,加强热线工作人员培训,为诉求人提供7 X 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承担诉求的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和数 据汇总、分析研判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
3、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公共服 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12345热线 工作机制,依法办理有关诉求。第六条12345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形成正确认 识和合理预期,依法提出诉求。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 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12345热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 及。第七条12345热线按照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即时转办、依职办 理、限时办结、重点督办、评价考核、分析研判、结果反馈、失职追 责的闭环工作机制运行。第八条 实行双号并行、以分中心形式运行的其他热线工作机构
4、 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热线的运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并与12345热线 共同做好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12345热线与110、119, 120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建立健全应急联 动机制,开展联合调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参与。第九条12345热线受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 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非 紧急诉求。12345热线工作机构对诉求人的咨询,能够即时答复的,即时答 复;不能即时答复的,派单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后,答复诉 求人。12345热线工作机构对诉求人的求助、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属
5、 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根据职权法定、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 则,即时派单至承办单位。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12345热线工作机构按照相应方式分类 处理:(一)应当通过紧急热线和公共事业服务热线处理的事项,即时转 至相应热线;(二)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 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告知诉求人相应 办理途径;(三)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且诉求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提 出同一诉求事项的,告知诉求人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 工作;(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做好劝导、教育工作, 告知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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