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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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范种子生 产秩序,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制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和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种子生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种子生产的种子生产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的制种经纪人是指受种子生产企业书面委 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种子生产的组织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的制种户是指受种子生产企业或者制种经纪 人委托直接从事种子生产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种子
2、生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种子生产管理和 服务工作。第二章种子委托生产第四条 种子生产企业在开展委托种子生产时,应当与 制种经纪人或者制种户签订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委托种子生 产合同内容应载明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数量、价格、质 量标准、种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 并明确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得 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第五条制种经纪人在种子生产企业授权范围内组织种 子生产时,应当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协议,并提交种子生 产企业留存。种子生产协议内容应当载明生产品种、地点、 面积、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种款支
3、付方式、违约责任和 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第六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企业书 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制种经纪人或者制种户,应当在播种前 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种子生产备案。种子生产备案 所提交的品种、地点应当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品种、地点、面积应当在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授权范围内、种 子生产协议约定范围内。第七条 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对制种经纪人、制种户受委 托种子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I。制种经 纪人应当及时向委托种子生产企业报告种子生产事务,并对 制种户进行技术指导。制种户应当及时向种子生产企业或者 制种经纪人报告种子生产事务。第三章种子生产质量保障第八条
4、种子生产企业、制种经纪人在落实种子生产时 应当以种子生产安全隔离为首要条件,做到制种田块集中连片,原则上一个相对独立的制种基地隔离区只允许一个种子生产企业或者制种经纪人安排种子生产,防止插花串粉。第九条种子生产企业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 子检验、检疫规程,根据制种组合、气候特点、田间条件等 制定制种方案,指导制种户做好种子生产田间管理,提高种 子产量和质量,积极开展种子质量认证。建立和保存完整的 种子生产档案,保证全程可追溯。第十条种子生产企业或制种经纪人应当向种子生产所 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制种产地检疫;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 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主动报告,并配合植物检疫机构进 行疫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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