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全文、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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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 扶,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 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 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38号)等法 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 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等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 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 资金予以补贴且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 未消除风
2、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 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 业生,下同)等群体就业的相关岗位统称为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分为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岗位和使用主管 部门资金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其他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参照本办法 执行,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按照经济社会活动的不同行业进行分工管理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岗位 的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 位由残联组织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第二章开发机制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
3、开发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困 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职责, 着力帮扶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或无法外出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 实现就业,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作用。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进行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分为公共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统筹,因地制宜开发其他类 型公益性岗位。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开发按以下程序进行:(-)用人单位申请。有设岗需求的用人单位,按地域隶属关系, 向县(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应当包括:岗位 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安置条件、薪酬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附
4、 件1)。(二)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 见。乡镇(街道)开发的综合性的公益性岗位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认定。市本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级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认定。(三)岗位开发情况报备。主管部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发 的公益性岗位情况报送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汇总。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认定后按以下程序进行聘任:(-)发布公告。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招聘 公告应当注明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 工作地点等内容。(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安置
5、对象提出申请,填写公益性岗 位安置人员情况表(附件2)。(三)确定人选。用人单位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类型、收入水平、 工作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按照先排序、后确定的原则确定拟安 置人员。(四)公示聘任。用人单位对确定的岗位拟安置人员,应在所在乡 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 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就业 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第三章城镇公益性岗位第九条城镇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要在考虑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 难程度同时兼顾公共利益需要,具体可设置为:(-)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管理、基层纠纷调解、道路 养护、治安巡防、护渔护鸟
6、护航等方面的工作;(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街道、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 障、非营利性家政服务、公共环境卫生、养老托幼助残服务、便民服务、 社区矫正、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设置的岗位类型。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性岗 位在岗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探索实施项目制管理,适当采取非全日 制等方式。第十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 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根据安置对象的困难程度及帮扶的紧迫性,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安 置对象优先排序机制,按下列优先Jl质序进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零就业家
7、庭成员、城镇困难群众(民 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残疾人。(二)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女性45周岁 及以上、男性55周岁及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承包土地被 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专业退捕渔民。(三)就业困难人员中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女性年龄在40-45周 岁、男性年龄在50-55周岁的人员。(四)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效果等因素合 理确定岗位工资,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工资水平、工作量、本部门资金状 况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资金列支渠道为就业补助资金的全日制岗位补 贴不
8、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 ,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月发放,岗位补贴可按季申请。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 险费。符合条件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二条同一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 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补贴期限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或 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期限确定。第四章乡村公益性岗位第十三条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要在考虑当地安置对象就业困难 程度同时兼顾公共利益需要,具体设置分为:(-)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公共设施管护、水利设施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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