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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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 -2035年),加强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保障 国际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推动计量技术 创新发展,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 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 定(含修订,下同)、审定、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和监督 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计量技
2、术规范(以下简称地方 技术规范),是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 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计量 技术规范,包括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以 及其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其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包括:(-)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 求;(二)测量方法、测量程序;(三)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四)算法溯源技术方法;(五)计量比对方法;(六)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第四条制定地方技术规范应当围绕我省1650产业 体系和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重点产业链需求, 应当有利于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提升量值传递溯源能 力、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便利经
3、贸往来、服务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制定地方技术规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 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具有操作的可行性及 实施的经济性,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 见,不得与国家、行业、其他省(市、区)计量技术规范 重复或冲突。第六条省局统一管理地方技术规范,负责地方技术规 范的立项、组织制定、编号、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及监督 管理。省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及其下设 各专业(用)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用)技术 委员会)受省局委托,负责开展地方技术规范立项评估、 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效果评估、复审
4、、宣贯培训 等工作,承担归口地方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第七条地方技术规范及外文受到版权保护,省局享有 地方技术规范版权。第八条鼓励将具有一定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 好,可以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的地方技术规范,按程序申 报制定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长三角技术规范。第二章立项第九条省局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管 理需要,围绕地方技术规范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和产业发展 需求,提出地方技术规范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 地方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说明制定地方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 性、适用范围和与现行国家、行业、其他省(市、区)计 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第十条省局组织相关专业(用)技术委员
5、会对立项建 议进行评估。确实有制定必要的,由相关专业(用)技术 委员会向省局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地方技术规范草 案。项目申报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制定地方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二)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三)与国内外相关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四)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五)实施地方技术规范的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 经济和社会效益;(六)相关技术规范查重、查新情况等。第十一条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省局应当组织 相关专业(用)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 理意见。第十二条省局对拟立项的地方技术规范,通过门户网 站向社会公示,
6、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 异议不成立的,省局予以立项。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制定地方技术规范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二)现有国家、行业、其他省(市、区)计量技术 规范或标准能够解决相关问题;(三)已列入国家、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的;(四)技术方案不成熟或存在较大争议;(五)通用性不强,具有排他性,妨害市场竞争;(六)其他不符合立项条件的。第十四条在执行地方技术规范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市场监管工作或产业发展急需的,可以增补;(二)不再适宜制定地方技术规范的项目,应予撤 销;(三)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
7、计划符合立项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 以公示。第十五条调整地方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由相关专业 (用)技术委员会提出,省局批准后实施;未获批准的, 相关专业(用)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原计划实 施。第三章起草第十六条省局批准下达的地方技术规范制定项目计 划,应当由专业(用)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实施。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地方技术规范起草组,负责地 方技术规范起草的调研、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等工 作。起草组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由熟悉本专业 计量业务,有较好文字表达能力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组 成。同一独立法人单位的起草人一般不超过3名,起草人 员总数一般不超过7名。第十七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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