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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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方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方法已经2014年1月27日市政府第14届10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建华2014年3月13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 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 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
2、业管理区域内的环 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 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 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 照本方法执行。第三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 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 乡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 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 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 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
3、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效劳纳入现代效劳业 开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 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效劳水 平。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方法,负责全市物业管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
4、业管 理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 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 管理活动。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 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 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 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社区物业效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等级、
5、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企业实施行政处分等情况,应当及时向 社会公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 理备案、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处分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 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 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平安、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 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 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效劳单位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 第九条 物
6、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效劳企业从业人员培训,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效劳企业及其 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行为给予公开 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开展。第十条 建设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 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 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 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 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那么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 人应中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效劳
7、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 管理区域,并按照本方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 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建设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或 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 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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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物业管理 暂行办法 正式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