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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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为加快我院重点学科建设,打造学科知名品牌,快速提 升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按照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和 市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 定医院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第一条医学重点学科培养对象是指经省卫健委批准的 医学重点学科和医学重点及市卫健委批准的重点学科(含县 (市)重点培育学科),以及医院参照重点设标准管理的优 势学科。第二条医学重点学科培养对象是指我院医学重点学科 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第三条 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一)热爱本职、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 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二
2、)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本科(含)及以上学历;(三)副主任或主治医师(硕士)以上职称;(四)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管理经验。第四条培养对象具备以下两项条件者可优先考虑:(一)担任省、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或重点培育学科主 要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二)担任中华医学会分会临床、预防、中西医结合等 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医学会各专业学术机构 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者;(三)科研项目第一、二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 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参与市(厅)级科技攻关项目并获科技 进步及以上奖项者;(四)获市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 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创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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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医学 重点学科 人才培养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