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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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品 牌建设,规范“蒙”字标认证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蒙”字标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及 提供的服务符合“蒙”字标认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进行的合格评 定活动。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蒙”字标认证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蒙”字标认证的监 督管理和
2、综合协调工作。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内“蒙”字标认证活动的组织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农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林业 和草原、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蒙”字标认证相关 工作。第五条自治区制定统一的“蒙”字标认证规范,统一的合 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蒙”字标认证产品目 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对外公布。第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起成立“蒙”字标 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规范认证联盟的职责、运行和 管理。第七条 从事“蒙”字标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 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
3、章认证标准第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 立由“蒙”字标认证通用标准、认证技术标准组成的“蒙”字标 认证标准体系,作为“蒙”字标认证的依据。“蒙”字标认证通用标准规定“蒙”字标认证的术语、定义、 总体要求,以及申请“蒙”字标认证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管理 等内容,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蒙”字标认证技术标准规定具体认证产品的技术条件、品 质要求、特性指标和服务管理,以团体标准形式发布。第九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 需求,制定“蒙”字标标准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蒙”字标 标准项目指南。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参与“蒙”字 标认证标准的研制工
4、作,按照项目指南积极提出“蒙”字标标准 制定或转化申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工 作,并确定“蒙”字标标准研制项目。第十条“蒙”字标认证技术标准可以采取委托研制、招标采 购、标准转化等形式进行。社会团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认可,符合“蒙”字标认证要求的,可作 为“蒙”字标认证技术标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蒙”字标认证 标准目录清单。第十一条“蒙”字标认证标准每3年复审一次,在实施中 发现有必要修订的,应当依法组织修订。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 人资格,具有从事食
5、品、农畜产品等相关产品和服务认证的技术 能力,方可加入认证联盟从事“蒙”字标认证活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加入认证联盟的 认证机构目录清单。第十三条 从事“蒙”字标认证有关的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 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第十四条 从事“蒙”字标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具 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并经国家认证人 员注册机构注册。第十五条 认证联盟组织制定“蒙”字标认证规则,对认证 程序、认证依据、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服务管理能力审核要求 等作出规定。“蒙”字标认证规则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 查公布后实施。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根
6、据认证联盟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 “蒙”字标认证,并将认证结果随时同步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第十七条 “蒙”字标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 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提交“蒙”字标 认证规则规定的申请材料。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 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 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信息报送“蒙”字标认证信息系统。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按照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工作。认证工 作结束后由认证机构出具“认证决定书”,对通过认证的,认证 机构
7、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蒙”字标认证证 书,并通过“蒙”字标认证信息系统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公开。 未通过的,认证机构要向认证委托人说明未通过原因。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保证认证过程完整、 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 记录并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第二H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 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 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有关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情形 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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