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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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渭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20165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 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县市区司法局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项的办理机关,负责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案件各类文书、拟办行政应诉相关文书,指导监督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本级行政应诉事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可以使用行政应诉专用章,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
2、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二)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引发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
3、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三)重大涉外案件;(四)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五)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案件。本条规定的行政应诉案件,经确定出庭的负责人人选不能出庭应诉的,经履行请假手续后应当在开庭日期前三日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情形外,经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人选因重要政务活动、出国出境、生病住院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仍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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