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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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药品生产经营 质量管理,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 点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重点管理人员)落实法定职责,完 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 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 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 人员和药品经营企
2、业重点管理人员的管理、履职和监管,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自行生产或委 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 业、原料药生产企业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零售企 业。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包括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 (以下简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质量 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药品经营企业重 点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 人)和质量负责人。第三条(总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
3、件,配备符合资质 的重点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重点管理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 机制,为重点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的重点管理人员应 当树立法制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履行岗位职责时 将公众健康放在首位,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可控性。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 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 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重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对药品 零售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行业治理)本市药品
4、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加强对药 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 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职业技术等知识的普及工作。第二章重点管理人员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资质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未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 营活动,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医药相关领域工作经 验,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背 景,本科及以上学
5、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 药师资格,3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其中至少有1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 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熟悉药品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三)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背 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 药师资格,5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1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 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熟悉药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四)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背 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 药师资格,5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
6、管理的实践经验, 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具有必要的专 业理论知识,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熟悉药品监督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五)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 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相关专业背 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 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 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 技能。本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中的企 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 受权人应当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 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重
7、点管理人员特定资质要 求)根据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药品的特定品种类别,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资质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 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 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 权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药品严重失信人员不得 担任上述职务。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 资质还应当符合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 求;(二)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生化药品、放射性 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生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生产负 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在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相应附录中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三)麻醉药
8、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负责 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重点管理 人员应当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且无毒品犯 罪记录;(五)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 少5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3 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六)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 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3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 实践经验。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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