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鲜牛乳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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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生鲜牛乳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生鲜牛乳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生鲜 牛乳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维护奶牛生 产者和乳品加工者的合格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据)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及卫生部颁布的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生鲜牛乳系指从正常饲 养的无传染病和乳腺炎的健康母牛乳房内挤出的常 乳。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鲜牛乳的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第六条(质量检测机构)本市生鲜牛乳质量检验由 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第二章生鲜牛乳质
2、量第七条(质量标准)生鲜牛乳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GB/T691486、GB967688 和 GB/T540985 的 规定。第八条(禁止行为)不准出售和收购下列异常奶:(一)乳腺炎奶和乳房创伤奶;(二)产犊后初奶(7天内)及临产前(15天内)奶;(三)应用抗生素类药物期间和停药5天内的病牛奶; (四)患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传染病牛所产的牛奶; (五)掺水、掺杂、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和变质的牛奶; (六)其他不符合安全性牛乳质量标准的牛奶。第九条(生产者行为模范)生鲜牛乳的生产者必须做到:(一)挤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好牛体、牛舍、挤 奶器具及周围环境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二)所有奶牛场应配备质量可靠的挤奶机和直冷式 奶罐或带有制冷系统的贮奶罐,以确保向乳品加工厂提 供优质的生鲜牛乳。(三)挤出的生鲜牛乳应迅速冷却至4 (含4)以下, 贮存期间牛奶温度应保持在7 (含7C)以下;没有冷 却设备的应在2小时内将生鲜牛乳送到乳品加工厂或 收奶站。第三章生鲜牛乳生产和经营第十五条(收购价格政策)生鲜牛乳收购应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根据国家有 关标准,将脂肪、蛋白质指标作为生鲜牛乳收购的基础 论价指标,将微生物、抗生素等指标作为附加论价指标, 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确定并发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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