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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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费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才是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 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 29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 于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1) 32号)精神, 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培育大数据发展生态,促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 发展,推动数字经
2、济发展创新区建设等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 重点、统筹管理、创新方式、市场机制、加强监督的原则,规范、安全、高效地 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第四条 建立部门联动、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 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专项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会同 贵州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大数据局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 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大数据局,并会同省大数据局及时下
3、 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省大数据局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 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省大数据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 会同省大数据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 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专项资金清单公开等。省大数据局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 分配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 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 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
4、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 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 理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等。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 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指导和监督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 会同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分 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 解以及彳壬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围绕
5、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规范 项目资料档案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 数字化,改善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大 数据产业集聚。(二)支持数字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推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特别是算力 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等,提升关键信 息基础设施能力。(三)支持数字治理高质量发展,推进数据治理、省级政务信息化(共性支 撑部分)、安全保障提升公共数据治理能力。(四
6、)支持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培育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北斗等 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推动 重点项目建设。(五常造良好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大数据领域的法规标准、政策规划、 课题研究、监测评估、会展服务、宣传推广及对外交流合作、人才引进和培育及 专项业务经费等。(六)支持大数据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等公共服 务平台建设,提升大数据领域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支持数字核心技术研发和推广 应用,支持大数据领域标准规范建设和贯标应用。(七)支持大数据领域产业基金发展壮大。(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省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确定
7、的其他工作。第七条专项资金利导用于下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 资等人员支出;(二)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三)平衡本级预算支出;(四)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改(扩)建、装修等支出;(五)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及运行支出;(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注资产业基金、融 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安排。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除分期项目外,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支持。(一)直接补助。运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数据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实施大 数据应用创新、算力服务、数据流通交易、人工智能、智能制
8、造、政策规划、人 才培育等。(二)事中事后以奖代补。对项目实施单位综合总投资、社会经济效益、项 目已完成投资额度等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根据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服 务质量和实际完成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三)贷款贴息。对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额 度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 ) 给予一次性贴息。(四A主资产业基金。注资大数据领域产业基金通过产业基金扶持初创期、 成长期大数据和数字经济企业发展。(五)融资风险补偿。建立大数据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积极支持 大数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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