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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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斐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 施意见(黔党发2019 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 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32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按照现行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体制,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省 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部分使用专项资金的省级政
2、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参 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计划清单管理,遵循整体规划、统筹管理、 强化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合规、绩 效结果导向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法分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及各省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 同管理。省级部门是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主体,根据业务需求提出本部门 三年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规划(以下简称部门三年规划),建立健全内部统筹机制, 统一开展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储备申报、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组织验收、 绩效管理和安全管理。省大数据局负责统筹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
3、全过程管理,牵头编制贵州省数 字政府建设五年总体规划,审核备案部门三年规划,负责指导编制省级政务信息 系统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储备、立项、验 收符合性审查、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对专项资金提出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体制,结合项目绩效目标等情况, 根据财力,安排资金统筹用于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省信息中心在省大数据局统筹指导下,结合职能职责承担省级政务信息系统 建设相关具体工作。第三章 项目库及年度计划管理第六条 省大数据局建立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库,省级部门政务信息系统 建设项目需经省大数据局评审后方能入库。入库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
4、依据、明 确的实施期限、合理的资金需求、资金来源和绩效目标等。原则上未纳入省大数 据局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第七条 把项目作为预算管理基本单元,严格项目入库和预算编制审核,按 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 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第八条 省级部门根据本部门三年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项目 实施方案,并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分批分期向省大数据局申请储备,属于政府 投资项目的,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规定完成决策评估,决策评估通过后 方可申请项目储备。拟下年度开展的项目,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大数 据局项
5、目库储备,并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按时完成财政预算储备项目库入 库。第九条省大数据局指导省信息中心对已完成储备的项目按照重点保障国 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原则,结合部门三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经省大数据局会商省财政厅后,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有关部门会审, 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在一上预算申报前完成年度计划向省政府的报 批,报批后的年度计划作为立项及次年预算安排的依据。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临时安排,未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的省级政务信息化建 设项目,由省级部门向省大数据局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省大数据局会同省财政 厅,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确需列入当年年度计
6、划的, 联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补充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并按程序进行预算调剂。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条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分别安排至省大数据局 和其他省级部门。(一)用于保障一体化数字政府基础共性能力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部门 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后,预算安排至省大数据局。包括保障 贵州政务云平台、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共性支撑平台、电子政务网络 等信息基础设施服务,数据资源体系和基础共性安全体系,需要统筹实施的其他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等,以及配套的咨询、监理、审计、测评等第三方服务。(二)用于保障部门履职所需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由省大数据局按规定 组织开展预算评审
7、后,预算安排至省级部门。包括部门自有机房、业务应用建设、 涉密和国家部委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及相关安全能力建设等,以及配套的咨询、 监理、审计、测评等第三方服务。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结合省级财力,根据省大数据局提出的资 金需求建议,核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并纳入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省大数据 局根据各省级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三年规划统筹做好项目安排 执行期内根据 资金使用效益、执行进度、绩效考核等情况按程序调整。省大数据局在专项资金 规模内按优先安排续建项目资金,适度考虑年度中新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急需 实施项目,剩余资金按照轻重缓急用于建设项目的原则进行安排,按程序列入 年度计划并报省
8、政府批准后统筹使用。第十二条 鼓励省级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充分利用专 户资金、单位资金、统筹可用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其他专项资金等,开展本部 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探索政务数据授权运营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省级政务信息 系统建设。第五章资金管理及使用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省级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 用于支撑履职的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业务应用、安全体系、相关支撑体系 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 )规定的系统。第十四条 以下内容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得单独或捆绑纳入省级政 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各部门按原有资金渠道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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